▲圖說:捷運開發區容積率訂定及分配(新北市目前執行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捷運開發的時候,最關心的莫過於開發後的利益如何分配,工頭這次就來跟大家簡單報告一下捷運開發權益分配的方式。
依據「新北市捷運開發區容積率訂定及分配原則」,住宅區或商業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後,容積率規劃上限可以達到原基準容積率的3倍;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的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捷運開發區後,容積率規劃上限可以達到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同樣開發方式之住宅區較高基準容積率的3倍。(如果同一都市計畫區內無同樣開發方式之住宅區時,則可以達到同一都市計畫區內距捷運開發區最近住宅區基準容積率的3倍。)
住宅區或商業區變更前、後容積差額半數,由主管機關支付建造成本後取得,也就是主管機關可以取得1倍的基準容積來挹注捷運建設,不計入分配,而土地所有權人則可以取得2倍的基準容積。
如果是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的土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原參與整體開發土地分回比例或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領回可建築用地比例,計算回饋比例,先行回饋主管機關,回饋後剩餘部分再依前段方式分配。
環狀線北環段的捷運開發區即係依上述原則辦理,相關內容已載明於都市計畫變更後事業及財務計畫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圖說:捷運開發權益分配方式。
因為主管機關支付建造成本後取得1倍的基準容積不計入分配,我們可以先把主管機關應分得權值算出來,從開發建物總價值中扣掉,然後依序再算出投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
而依據「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作業原則」,主管機關應分得權值的公式是rT=S×RV%,其中rT就是主管機關應分得權值,S是開發建物總價值,RV%是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簡單來說就是用開發後的大樓總價值乘以主管機關的容積分配率,就可以算出主管機關應分得的權值。
主管機關支付的建造成本,也就是委託建造費用(ΔRC)的評估公式是ΔRC=BC×rv%×(1+m%),其中BC就是建物興建成本,rv%是主管機關委託建造容積分配率,m%是投資稅管費用率,簡單來說就是用主管機關分配到的容積來評估等比率蓋大樓的成本,還要加計該部分的投資稅管費用。
算完主管機關應分得的權值後,接下來就可以知道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也就是將開發建物總價值(S)扣除主管機關應分得權值(rT)而得,其評估公式非常簡單,就是S-rT。
▲圖說:捷運開發權益分配公式符號圖。
其中,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ΔBS)評估公式為ΔBS=[BC×(1+m%)-ΔRC]+(S-rT)×p%,大家看到這一長串應該感覺好像在上數學課吧,但其實只要知道各符號的涵義就能輕鬆理解公式了,其中BC如前所述是建物興建成本,m%也在前面出現過,是投資稅管費用率,ΔRC是前面我們算過的委託建造費用,S和rT分別代表開發建物總價值和主管機關應分得權值,這裡只有一個生面孔p%,它代表的是期待利潤率。
當數學公式太長時,我們可以把公式分段看會比較好懂,公式前半段[BC×(1+m%)-ΔRC]包含了蓋大樓的成本和投資稅管費用(M),但要扣掉主管機關已經支付的委託建造費用,而後半段(S-rT)×p%代表了投資人投資開案的期待利潤(P),簡單來說,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就是投資人付出的成本及投資稅管費用加上期待賺到的利潤。
最後,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的算法就簡單許多,評估公式為(S-rT)-ΔBS,也就是把開發建物總價值扣除主管機關應分得權值,再扣除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
最後,依據「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作業原則」,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作業,應依上述計算方式辦理權益分配。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可以從其約定或規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