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連接機捷A5a站的五泰輕軌F14站(來源:五泰輕軌空拍路線)
五泰輕軌綜合規劃報告目前正由行政院交通部審查中,政府規劃公共工程,首先必須思考用地取得方式,包括一般徵收、設定地上權或註記、公地撥用、協議使用、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為期降低用地取得對地方衝擊並引導地區良性之發展,捷運建設所需用地,須審慎考量用地取得方式及其可行性,以期順利推動捷運建設,一起來了解捷運系統用地勘選原則吧!
▲圖說:五泰輕軌和泰板輕軌行經新北市多個整體開發區,有助於促進當地人口與產業發展(來源:五泰輕軌待行政院核定 將延伸推動泰板輕軌至板橋)
一、優先使用公有土地
公有土地權屬單純,取得土地可能引起之爭議相對較低,除已開闢或管理機關已有明確之使用計畫外,於開發用地之勘選上應優先考量,以達到公地公用之目標。
二、利用原有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原屬公眾使用性質,因此,使用或取得土地之爭議較低。大眾捷運法亦規定,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設施之土地。公共設施用地如原本屬低度使用,或提供捷運使用不致減損原公共設施之使用目的及效益,優先考量使用。另可考慮捷運工程建設與既有公共設施一併開發,以促進其機能之發揮。
三、尚未開發、低度利用地區土地
尚未開發、低度利用地區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相對較低,做為捷運建設相關用地,可增進土地利用效能,引導地區良性發展。機廠用地因設施需求,所需土地規模較大,於既成發展及人口集居地區取得不易,應以使用都市外圍低度開發地區為原則。
四、用地規模應考量未來發展需求及取得方式
用地取得規模應考量未來發展、擴充性及場站開發之可能性。如場站設施用地得以捷運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俾利於用地取得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若以徵收方式取得,應考量土地徵收條例有關「事業所必須者」、「損失最少」及「儘量避免古蹟」等原則。
五、與相關建設計畫配合
捷運系統車站出入口、通道可考量與規劃中之相關建設、或興建中之捷運等大眾運輸協商共用或共構,並在未來建設時配合都市計畫發展與土地使用,以利站內轉乘及減少用地面積需求。
六、配合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預留用地
當捷運系統所經地區有擴大或擬定新開發之都市計畫時,應一併考量捷運路線及場站之設置,預留捷運設施用地,以利地區整體規劃,將新市鎮導向TOD 發展。
以五泰輕軌狀況舉例而言,F01車站考量優先使用公有土地及利用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故設置於三重集賢環保公園。F9及F10車站設置於低度利用農業區用地。F8車站具有以捷運土地開發方式取得場站設施用地必要性,且周遭不動產市場發展性佳,車站土地開發潛力高。F14車站規劃設置於機場捷運A5a車站旁,以利民眾轉乘。此外本府城鄉局辦理五泰輕軌沿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持續與本局協調保留設置五泰輕軌捷運設施用地。
表格:捷運系統用地勘選原則彙整表
表格:捷運系統用地勘選原則彙整表
所以捷運車站取得用地其實考量許多因素,才能降低對地方民眾衝擊同時帶動地方發展,大家能夠享受捷運建設帶來的便利,背後其實是許多專業人員付出辛勞的成果呢。
▲圖說:設置於三重集賢環保公園用地上的五泰輕軌起點F01站(來源:五泰輕軌空拍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