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三鶯線協議組織
捷運三鶯線工程每個月都會召開至少一次的協議組織會議,有統包廠商擔任主持人,邀集業主、專管顧問、監造單位及各家專業分包商共同參與,已達到縱、橫向溝通的順暢無阻,不只有利於工程進度更減少災害的發生。
▲圖說:三鶯線協議組織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其中第一項設置協議組織就是今天要談論的事情。
▲圖說:三鶯線協議組織
協議組織要談些什麼呢?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有說明的非常詳細,由原事業單位召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
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變更管理。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上下設備、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