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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訂定發布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裁罰基準」(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
發布日期
2026/07/16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針對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自然人、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違反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揭弊者施行不利措施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權行使具一致性與標準性,建立執法公平性及公信力,爰擬具裁罰基準供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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