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土地開發流程
1. 捷運路線核定後,經過開發基地規劃及評選,並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劃定捷運開發區,於都市計畫變更發布實施後,始得確定基地範圍及開發內容,據以辦理捷運土地開發。
2. 捷運開發區劃定後,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主導辦理,而捷運土地開發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時,依法辦理協議價購,此時地上物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補償;土地部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參與土地開發,於開發完成後以開發後之土地開發大樓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選擇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但保留後續優先承購、承租土地開發大樓之權利。
3. 協議價購達成後,土地將先移轉至主管機關名下辦理開發,主管機關將公開評選合格投資人與主管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書,依序辦理土地開發大樓設計、請照、興建、權益分配等程序;土地開發大樓完工後,主管機關依權益分配及選配結果,將土地開發大樓產權給參與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