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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法令依據?其使用空間範圍為何?是否有公告周知?穿越補償範圍之土地面積如何計算?
1. 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法令依據為「大眾捷運法」第19條及其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2. 穿越使用空間範圍: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6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3公尺為使用邊界。但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法第18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

3. 穿越範圍依法公告周知:
(1)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2條: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
(2) 上開辦法第3條:第2條第1項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其公告期間為30日,並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

4. 穿越土地補償範圍面積之計算:依上開辦法第6條:「需地機構應於依第二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規定辦理。即公告之穿越使用空間範圍,經地政主管機關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後,確定被穿越土地補償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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