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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有約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一、目的: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提升為民服務品質,並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以推動捷運工程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受理方式:
(一)每次會見之案數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同一案件會見之人數以不超過十人為限。每案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惟遇時效急迫或陳情案件極須解決者,得經局長(或局長代理人)核准酌予增加。
(二)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一次為原則。所陳情事項或問題如非屬本局權責,將轉請權管機關處理。
(三)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得優先預約會見。
三、調解:
(一)案件由秘書室登錄人民陳情案類別,並分文權責單位辦理。
(二)權責單位收文後應即時查處,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送局長會見參考;陳情內容如涉及二個單位以上權責者,應由所涉業務量較多或首項業務之單位為主辦,並負責統整協辦單位之意見後,回復陳情人。
(三)查處結果如屬不予受理情事,主辦單位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相關機關。
四、不受理原則:
民眾對本局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欲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但有下列事項者,得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本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且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四)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五)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六)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五、約見時間:
依收件情形即時安排會見時間。會見時間若局長因重要公務無法會見,得指派專人代表會見,或協調陳情人重新安排會見時間。
六、約見地點:
本局3樓會議室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280號3樓)。情況特殊得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但應事先通知陳情人。
七、約見通知:
主辦單位應於會見日五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函送通知書(附件),或至遲於會見三個工作日前以電話通知陳情人會見之時間、地點、聯絡人及電話等。陳請人因故無法到場,得申請改期,但以一次為限。
八、約見預備:
局長得視案件內容親自或指派專人代為會見,由權責單位主管及承辦人陪同,並製作簽到表及會議紀錄。
九、約見期間:
陳情人如有吸毒、酗酒、破壞滋事等危害本局及局長(或局長代理人)安全之情事者,得立即停止會談,並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十、約見後案件處理:
局長與民有約之裁指示事項,若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各權責單位應迅速妥適處理,並於會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具體辦理情形交由主辦單位彙整,主辦單位應於七個工作日內答復陳情人。如有非屬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其他未規定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局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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